关于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雄安新区至商丘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雄安新区至商丘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发改函〔2020〕475号)和《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关于上报〈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雄安新区至商丘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雄安高铁经开函〔2021〕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山东省和河南省境内,包括正线及相关工程。正线起自雄安站(不含),经河北省雄安新区、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山东省聊城市、济宁市、菏泽市,河南省濮阳市、商丘市,接入商丘站(不含),线路全长552.8公里;其中,起、止端分别有4.55公里路段和2.3公里路段已纳入相关项目环评,不纳入本次评价。相关工程主要包括雄安枢纽、衡水枢纽、聊城枢纽、菏泽枢纽、商丘枢纽和其他既有线改造工程等。全线设15个车站,其中,利用既有2座、新建9座、改建4座。设牵引变电所12座,其中新建9座、利用3座。正线按照高速铁路标准建设,为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设计速度目标值350公里/小时,近期(2030年)运行列车对数91对/日至100对/日,采用无砟轨道。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基础〔2020〕1740号文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经过河北省冀中南低平原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功能区、山东省鲁北平原和黄河三角洲生态区、河南省内黄-濮阳土壤沙化控制农业生态功能区等多个生态功能区,沿线以人工植被为主,分布有野大豆、乌苏里狐尾藻、野菱、二色补血草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青头潜鸭、白鹤、丹顶鹤、金雕、白肩雕、黑鹳、游隼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项目将占用部分植被及水域,施工、运营等将可能对相关区域野生动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新增人工构筑物将可能与原有景观不协调。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对路线进行比选和优化后,项目以桥梁形式穿越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白洋淀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等生态敏感区,以上敏感区内均无站所,除施工便道和施工场地外无其他临时工程,项目实施将可能对敏感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噪声及振动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声环境敏感目标429处、环境振动敏感目标238处。受既有铁路和公路交通噪声及其他噪声等影响,59处声环境敏感目标现状噪声超标;环境振动敏感目标现状均达标。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据预测,运营近期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有424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超标;落实拆迁措施后,运营期振动敏感目标均达标。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主要以桥梁形式跨越有规划饮用功能的滏东排河、清凉江、卫运河、黄河(濮阳段)、黄河故道等河流,以及南水北调工程、滏阳新河等。项目实施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桥梁基础施工、施工机械维修点冲洗废水和含油废水等,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区域一旦发生渗漏,均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电磁影响、扬尘污染、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项目以桥梁等形式跨越(穿越)大运河遗产(聊城段)、燕长城遗址及黄河故堤等文物保护单位,可能会对文物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生态保护。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局部线路方案、施工方案和工艺,通过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加强边坡支护等,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施工尽量避开周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集中时段,涉水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季节。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根据其习性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噪声、阻隔等不利影响。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针对施工中发现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和我部报告。采取强化土石方管理、加强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弃渣,弃渣排向指定弃渣场,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二)加强生态敏感区保护。严禁向敏感区内排污倾废,涉水施工泥浆运至敏感区外处置。除主体线路工程和必要的施工便道外,不在生态敏感区内设置其他临时工程。通过优化桥梁设计以减少桥墩、研究采用施工栈桥代替施工便道等措施,严控对生态敏感区的占用,生态敏感区内生态修复应结合其主要保护对象生境恢复需求开展。针对涉及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大运河等相关保护区域及其他有必要的路段,应开展景观设计,确保工程与周围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城市风貌等相协调。
针对穿越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路段,不得在滏阳新河、滏东排河的河道内进行涉水施工,跨越滏阳新河、滏东排河应进行桥面径流收集,制定施工期、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预案,确保无污染物排入水体;施工期避开鸟类繁殖期(4月至7月),尽量缩短在保护区内施工时间;加强对青头潜鸭等珍稀濒危保护动物的保护,统筹考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穿越实验区路段双侧采取声屏障措施,跨越滏东排河路段和距离衡水植物园水面较近路段设置全封闭声屏障,衡水南站维修工区远离青头潜鸭活动范围布设,发现附近有青头潜鸭等重点保护动物活动时应暂停施工并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运营期开展对春、秋两季迁徙鸟类的监测。针对穿越白洋淀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路段,在优先落实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总体要求的前提下,跟踪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影响,及时增补必要的保护措施,维护白洋淀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针对穿越马颊河翘嘴鲌-大鳞副泥鳅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路段,取消涉水桥墩,落实栖息地保护、生态监测等保护措施。针对穿越湿地公园路段,不得在定陶菏曹运河省级湿地公园保育区内设置桥墩,施工避开白尾鹞及红隼迁徙期(3月至4月、10月至11月)。
应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依法依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路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环境振动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针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提出的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纳入工程拆迁一并实施,与本工程同步。对全线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优先采取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仍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辅以隔声窗措施。在声屏障设置时,根据实际情况与铁路线路封闭等工作相结合。对涉及隆兴小区高层敏感建筑的路段,采取全封闭声屏障措施;对涉及马集镇政府及在建小区(含卫生院)高层敏感建筑路段,采取封闭式声屏障措施。就全封闭式声屏障、封闭式声屏障等关键技术开展专题研究和技术攻关,针对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建设与我国高速铁路技术水平相适应且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降噪效果要求的声屏障设施,切实维护声环境质量。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要求高的声功能区等声环境敏感路段和使用全封闭声屏障、封闭式声屏障的路段,开展专项监测监控和效果跟踪,确保所采取的措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强化噪声及振动防治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跨越Ⅱ类水体和生态敏感区内水体路段的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跨河桥梁设计,不得在卫运河内设涉水桥墩,尽可能减少清凉江、黄河(濮阳段)等有规划饮用功能的地表水体跨河桥梁涉水桥墩数量;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桥面径流收集和导流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后,优先回用或综合利用。沿线涉水施工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涉水桥墩采用钢围堰,桥梁钻孔桩施工产生的泥浆干化处理后外运,严禁向水体排放。合理安排施工场地,禁止在水环境敏感路段和南水北调输水渠道内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设施。施工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施工中如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应及时启动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立即采用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运营期站所污(废)水经收集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符合相关要求后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下阶段,应结合站场污水量及当地气候条件、区域或行业内实际应用案例等,优化站场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做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措施有效。针对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路段的施工范围,加强环境管理和生态修复,优化施工工艺,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穿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聊城段)时,尽可能减少桥墩数量,桥墩设置应尽可能避让大运河河堤以及经考古勘探确认的历史河道、河堤分布区。牵引变电所、通信基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牵引变电所场界工频电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加强运营期电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强化绿色施工,选用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具备条件的,采用新能源施工机械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拌合站、砂石料场加工区等具备条件的采取密闭设计或强化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苫盖、洒水抑尘、车辆及路面清洗等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暂存区域的环境管理,应符合防渗漏、防扬尘等相关环保要求。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生态环境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管理、接受生态环境监管等情况,定期报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线正式通过验收运营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雄安新区、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聊城市、济宁市、菏泽市、濮阳市、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以及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和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聊城市、济宁市、菏泽市、濮阳市、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聊城市、济宁市、菏泽市、濮阳市、商丘市人民政府,河北雄安新区、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聊城市、济宁市、菏泽市、濮阳市、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