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纳林河煤炭矿区白家海子矿井及选煤厂(15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白家海子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鄂联煤司字〔2021〕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设计井田面积169.19平方公里。设计开采煤层为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的6个煤层(2-2、3-1、4-1、6-1、4-2、5-2),设计可采储量20.33亿吨,设计生产能力1500万吨/年、服务年限96.8年,该矿井为低瓦斯矿井。全井田划分为2个开采水平26个盘区,首采区为2-2煤层的21号盘区和22号盘区,面积分别为45.2平方公里和23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18年和10.6年,其中21号盘区首采工作面长300米、平均采高4.57米、年推进5507米、年产煤炭800万吨;22号盘区首采工作面长300米、平均采高4.94米、年推进3663米、年产煤炭650万吨。矿井工程采用立井开拓、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全部冒落法管理顶板。工业场地位于井田中北部,占地面积为59.1公顷,场地内布置主立井(直径9.5米,装备两对50吨箕斗,提升能力1808.7万吨/年)、副立井、中央1号风井(直径7米,回风量170 立方米/秒)、中央2号风井(直径6.8米,回风量150立方米/秒)、选煤厂(建设规模1500万吨/年,采用重介浅槽选煤工艺)、原煤仓3座(总容量8.4万吨)、产品仓3座(总容量8.4万吨)、矸石仓(总容量5000吨)、场内输煤栈桥、热交换站、矸石充填系统(规模176.11万吨/年)、矿井水处理站(规模30000立方米/天)和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1800立方米/天)、危废暂存间等工程。矸石周转场位于工业场地北侧约350米处,占地面积2.6公顷。场外道路包括进场道路和排矸道路。项目产品煤依托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内蒙古纳林河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8〕458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150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19〕1506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按照15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毛乌素沙地植被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为主,林地和耕地次之。井田范围内分布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海流图河、贠家湾水库、新庙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农田等。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可能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范围内分布有分散式水井。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延安组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可能会对煤层上覆侏罗系中统直罗组和安定组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白垩系下统志丹群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区域污水渗漏可能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将产生扬尘、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洗选、贮存、转载等环节易产生扬尘污染,通风机房、水泵房等将产生的噪声,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和开采区域,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项目仅开采21、22、24、25和26号盘区的2-2煤层,23号盘区和其他煤层暂不开采。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海流图河、贠家湾水库、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留设保护煤柱的措施,不得实施河流改道等工程,严禁越界开采,避免造成不利影响。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公益林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功能不降低。根据开采时序,在相应盘区开采前一年,配合地方政府针对受影响居民采取搬迁等措施。在统筹考虑生物多样性恢复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相关要求单独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防风固沙的生态功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监测,以保护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含水层以及白垩系下统志丹群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水量、水质为目标,及时优化保护方案,不得导通侏罗系中统安定组隔水层。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居民饮水受到采煤影响,应立即启动供水预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并结合地表岩移观测结果,开展积水区生态环保相关专题研究和必要的保护等工作。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严禁外排。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加快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外输管线建设,确保与本工程同步投入运行。建立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项目供热依托联海化工,不设燃煤锅炉。原煤、产品煤等采用筒仓贮存并配置除尘设施,输煤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原煤筛分、破碎、输送转载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对矸石充填系统地面设施采取封闭措施,对破碎系统配置除尘设施。矸石周转场设置防风抑尘网。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确保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实现煤炭铁路外运。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矸石部分用于联海煤业煤矸石综合项目,其余全部用于充填。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矸石周转场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后续不得扩建或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垃圾处理厂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的管理。对矿井水深度处理产生的杂盐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相应环保要求进行处置。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抄送:执法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