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陆丰油田长期复产项目等11个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请示》(中海油安〔2021〕62号)收悉。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对文昌9-2/9-3/10-3气田开发工程等4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文昌9-2/9-3/10-3气田开发工程、陆丰油田长期复产项目、文昌19-1油田调整井及文昌19-1N/8-3E油田产能释放项目、涠洲12-2油田群及涠洲11-4N油田二期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
二、请你公司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项目运营期污染物排放的定期监测和海洋生态环境的跟踪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溢油应急设备管理与维护,确保发生溢油事故时能够及时、快速和有效处置。
生态环境部
2021年7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