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创日泊里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阳泉煤业集团泊里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阳煤泊里函字[2020]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和昔阳县,井田面积107.579平方公里。设计可采煤层为6号、8号、9号、15号煤层,设计可采储量4.79亿吨、生产能力500万吨/年、服务年限68.4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程采用主斜副立井综合开拓方式、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全井田设置2个主水平、1个辅助水平,共划分十一个采区,首采区为一采区,面积10.52平方公里,服务年限约9年。选煤采用块煤浅槽分选、末煤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产品煤主要通过铁路外运。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斜井、副立井、中央回风立井、一号进风立井、一号回风立井、选煤厂、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以及储运工程、公用和环保工程。瓦斯综合利用工程、铁路专用线工程和剩余矿井水综合利用工程均单独立项,不纳入本次环评。
该项目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东煤炭基地阳泉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8〕95号文件同意调整本工程产能置换方案和500万吨/年建设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19〕1507号文件核准该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环境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所在区域属剥蚀侵蚀中低山地貌,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草地、耕地次之,土壤侵蚀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煤炭开采导致的地表沉陷,可能会对井田内九京水库(旧)水源地以及附近张翼河省级湿地公园、杨家坡水库地表水水源地等地表水体、文物保护单位、村庄等地面构筑物、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煤矿开采将对石炭系太原组、二叠系山西组等含水层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将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贮存、转载、筛分、破碎、运输等环节易产生扬尘,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污水处理站、选煤厂浓缩池、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可能会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公益林、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对井田内九京水库(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井田重叠的11.84平方公里区域实施禁采,并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重点做好邻近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地表岩移观测,必要时留设足够的边界保护煤柱。对受影响居民采取搬迁或者设置保护煤柱等措施,尽量减缓对其的影响。施工和生产运营过程中,禁止人员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严禁擅自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植被,一旦发现金钱豹等野生保护动物,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加强地下水保护。落实15号煤层突水系数不小于0.1兆帕区域禁采措施,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并严禁疏水降压采煤,切实保护地下水。矿井生产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避免对地下水水源地产生影响。提前做好供水预案,一旦采煤影响居民用水,应立即启动预案,保障居民用水。污(废)水处理设施、选煤厂煤泥浓缩池、危废暂存库等应采取防渗措施。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工业场地建设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和事故水池,矿井水和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优先回用于项目,剩余部分经处理达标后输送至和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利用,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收集池,制定详细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状态和事故状态下,项目污(废)水全部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原煤、产品煤和矸石场内运输、储存采取封闭结构,针对运输车辆及项目进出道路,落实封闭运输、洒水抑尘等措施;原煤破碎、筛分、转载等环节设置除尘设施或采取抑尘措施,燃气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落实铁路运输方式,尽量减少公路运输。
(五)其他环境保护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及敏感点声环境符合相关要求。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设投入运行,并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全部及时充填井下,最大限度减少地面堆存。临时排矸场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采取防渗、抑尘、生态修复等措施。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快现有环保问题整改,按期完成工业场地施工区裸露地的覆土和绿化。本项目依托的剩余矿井水综合利用工程、瓦斯综合利用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等,应与本工程同步建成投运,否则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首采区完成开采前应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依法备案。
五、我部委托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及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督促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