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及选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及选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宁宝红四发〔202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井田面积22.30平方公里,主要含煤地层为石炭系上统太原组和二叠系下统山西组,可采煤层有8层,设计可采储量0.69亿吨,设计规模240万吨/年,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属于低瓦斯矿井。工程采用立井开拓方式、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全部冒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设1个水平2个采区,首采区为一采区,面积8.74平方公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选煤厂以及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缓冲仓、输煤栈桥、场外运输道路等储运工程,以及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环保工程等。
该项目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宁东煤炭基地红墩子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8〕456号文件同意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和240万吨/年建设规模,以国能发煤炭〔2019〕57号文件对项目进行核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环境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毛乌素沙漠西南边缘,属陶乐台地草原化荒漠植被恢复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和灌木林地为主,地表植被以人工种植植物为主,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中度风蚀为主,属侵蚀性丘陵地貌。项目开采将造成井田大范围地表沉陷,导致水土流失加剧,植被退化,可能将对井田内宝丰生态牧场、石门坎背斜轴部、地表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煤矿开采将破坏石炭系上统太原组和二叠系下统山西组裂隙含水层,以矿井水形式排至地表。地表沉陷可能会对古近系相关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活动将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运营期原煤贮存、转载、筛分、破碎、运输等环节将产生扬尘污染等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库等,一旦发生泄漏将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通风机房、选煤、转载、外运等可能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应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及时做好沉陷区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确保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对委托自行实施生态修复的宝丰生态牧场,应加强监督,定期对修复效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达到修复目标。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根据跟踪观测结果及时调整相关保护措施。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在井田西边界留设边界煤柱和防水煤柱,将井田涉及的石门坎背斜轴部划为禁采区,对煤层隐伏露头、断层等应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加强对地质构造的探测,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以保护地下水水量、水质为目标,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避免对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对采煤导水裂缝带观测,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针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采取防渗措施。工业场地新建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矿井水和生活污水优先回用于矿井生产,剩余部分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用于宝丰生态牧场灌溉。做好矿井水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确保各类污(废)水全部得到妥善处置。选煤厂煤泥水进行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
(三)落实其他环保措施。原煤、产品煤采用筒仓储存,全封闭输煤栈桥输送,筛分、破碎、各转载卸煤点配置除尘设施,采用封闭厢式汽车运输;使用天然气锅炉供热,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等措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标准要求。矸石井下充填系统与矿井同步建设、投入运行,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全部及时充填井下,最大限度减少地面堆存。矸石临时堆放场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监测监控,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对矿井水处理中产生的结晶盐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站污泥送市政垃圾处理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加快现有环保问题整改。按期完成现有矸石临时堆放场的整改,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到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委托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督促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6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