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天隆希望能源有限公司五彩湾矿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天隆希望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天隆希望能源有限公司五彩湾矿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天希能源发〔2019〕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开采面积50.8平方公里,一期工程开采面积5.6平方公里,可采储量约2.4亿吨,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服务年限54.2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复合式干法分选。主要含煤地层为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和八道湾组,开采煤层共4层,产品煤为不粘煤,工程采取露天开采工艺。矿田划分为首采区和二采区,首采区位于矿田东部,面积2.44平方公里,可采储量约0.7亿吨,服务年限16.2年,初始拉沟位置位于首采区南侧。项目供热依托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工程于达产后第1年开始内排剥离物,达产后第7年实现全部内排。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采掘场、外排土场、矿坑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等。
该项目属于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准东五彩湾矿区规划的新建煤矿,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发展改革委以《关于新疆“十三五”煤炭规划建设生产有关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能源〔2017〕1484号)和《关于调整新疆“十三五”煤矿建设规模有关事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8〕1633号)同意该工程产能置换方案及40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大气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区位于将军戈壁硅化木及卡拉麦里山有蹄类动物保护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戈壁和采矿用地为主。土壤侵蚀类型为风力侵蚀,以轻度侵蚀为主。采掘场表土剥离、弃土堆存和地面生产设施占地等可能破坏原有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工程开采将挖损煤系地层及其上覆含水层结构,将对区域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工程开采对下伏的侏罗系八道湾组上段碎屑岩含水层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矿坑涌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将产生施工扬尘、废水、固废等,运营期煤矿采掘、爆破、排土、选煤、产品煤转载和外运等将对大气环境和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 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开采和排土工艺,严格控制施工和开采范围,减少剥离物外排,尽早实现内排。制定详细的生态修复方案,后续建设和运营期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地表的人为扰动。采掘场剥离砾石单独存放于外排土场北侧空地,四周设围挡,用于后续内排土场地形重塑。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落实分区生态修复方案,及时对排土场(最终采掘坑)覆盖砾石,控制边坡角度,逐步修复原始地貌。将受开采影响的梭梭全部移栽至适宜区域,开展梭梭移栽科学研究,实行长期管护,确保移栽效果。在加油站、加水站及矿坑水处理站等场地周边设置围栏,防止野生动物进入而受到伤害。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建设一座矿坑水处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产,不外排。做好工业场地、加油站、矿坑水处理站、选煤厂等防渗工作,在工业场地、排土场等处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制定监测计划,开展长期跟踪监测。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钻机配备相应干法除尘装置,采用高精度雷管进行微差爆破并对预爆区洒水预湿,七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采掘、剥离作业,半移动式破碎站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排土场运行过程中定期进行洒水抑尘,外排土场坡面采用煤层顶板块石压覆,平台采用洒水碾压、砾石压覆等措施,地面储煤、输煤系统实施全封闭,准备车间破碎机、分级筛设抑尘罩和超声雾化除尘器,场外道路采取硬化和定期洒水措施。风选系统设置两级除尘设施,风选废气闭路循环。
(四)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及敏感点达标。剥离物和干选矸石运至排土场堆存,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清运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加强现有环境问题整改。对露天矿已形成采掘场、排土场坡面及台阶尽快采取砾石压盖及覆土绿化、坡脚修筑挡土围堰等措施,减缓不利影响。
四、你公司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西北督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单位及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2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