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石17-2油田群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乌石17-2油田群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中海油安〔2018〕4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乌石17-2油田群所在海域新建1座集生产、生活为一体的井口平台(WS17-2WHPA平台),新钻49口井(生产井29口、注水井20口),预留3口井。在广东省湛江市雷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新建1座乌石终端处理厂,包括原油脱水、原油稳定、天然气处理、生产水处理等设施。新建1条由海上平台至乌石终端的混输管道、1条由乌石终端至海上平台的注水管道及1条复合电缆,长度均为24公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量超过1%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船舶机舱含油污水及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运营期海上平台生活污水黑水部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生活污水灰水部分及含油生产水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除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废弃物排海外,其他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运回陆地处理。
乌石终端施工期生活污水送至当地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采取防渗措施。导热油炉、再生气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要求后排放,装车站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废气应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要求后排放。终端厂区应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地下水质量监控。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注水作业管理,防止地质性溢油事故发生。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进行注水作业,加强压力实时监测,杜绝超注超压。
(四)加强铺管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悬空。加强海底管道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油气泄漏。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钻井液和钻屑排放、海底管道/电缆施工应避开广东雷州珍稀海洋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敏感期(3月至7月)。炸礁作业时,应采取控制爆破或松动爆破施工方案、驱赶水生生物等措施,减轻炸礁爆破对水生生物的损害。
(六)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设置环境风险监控、报警和应急关断系统。在海上平台和广东雷州珍稀海洋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间永久性设置围油栏,专门配备环保船在本工程附近海域值守,利用无人机、遥感等技术对附近海域环境进行远程监控。陆上终端的应急事故水池应满足应急要求,确保足够容量防止事故污水排放入海。配备与油田规模相适应的溢油应急设备,编制本油田群溢油应急计划,并报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局,及时通报广东省渔业、海事部门、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及周边各保护区主管部门。
三、珠江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局。
生态环境部
2019年9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