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闽宁核〔2015〕67号)、《关于呈报〈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修订版)〉的函》(闽宁核函〔2016〕10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辖福鼎市太姥山镇,拟建两台华龙一号机组及配套设施。项目选址与现行的地方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相容。《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修订版)》(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适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正常运行和选址假想事故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有关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工作,切实保护海岛和海域生态环境;
(二)积极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配合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态环境部
2018年9月1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