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湛江市港口航道建设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上报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湛港航建〔2018〕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湛江港,拟对湛江港现有30万吨级航道进行改扩建,航道总长度由54.9公里延长至64.1公里,通航宽度由310米拓宽至340米,湾内航道设计底标高由21.9米扩建至23.0米,湾外航道设计底标高由21.6米扩建至23.6米,航道边坡由1:5调整为1:6(局部1:7)。建成后可满足30万吨级船舶乘潮单向通航、10万吨级船舶和15万吨级散货船全潮双向通航,在湾口附近设置1处通航宽度510米的30万吨级船舶满载双向通航会船区。主要内容包括疏浚工程、航标工程等,疏浚工程量约7498万立方米,布设航标54座,其中新建侧面浮标9座和灯船1座,迁移改造现有浮标44座。
该工程建设总体符合《湛江港总体规划(2008~2020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工程实施对航道水域生态环境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现有航道与南三岛东人工鱼礁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黄花鱼幼鱼幼虾保护区和南海北部幼鱼繁育场保护区部分重叠,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以《关于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项目用海穿越南三岛东人工鱼礁限制类红线区意见的复函》(粤海渔函〔2017〕1290号)认为该工程建设符合限制类红线管控要求。施工期涉水施工将破坏底栖生物栖息环境,悬浮物浓度升高对水生生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工程距离湛江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霞山区特呈岛海洋生态市级自然保护区、广东特呈岛国家级海洋公园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较近,泥沙淤积对红树林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航道疏浚作业造成海域悬浮物浓度增加,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和机舱含油污水等排放对水质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船舶事故泄漏将污染港区及相关区域水环境。
(三)其他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可能对区域环境和周边敏感点产生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应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计划,加强对涉水施工作业的管理,航道疏浚应避开休渔期及经济鱼类产卵高峰期,采用先进的疏浚设备和施工工艺,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超宽超深疏浚,临近红树林海域的航道疏浚作业应采用悬浮物产生量相对较小的抓斗式挖泥船。落实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措施,加强对红树林保护区巡查和跟踪监测,维护该保护区内水下消波护滩堤坝。工程开工后,南海休渔期在硇洲岛开展为期3年的增殖放流工作,增殖放流黑鲷、斑节对虾、沙蚕、毛蚶、蛤类等,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放流的种类和规模,共增殖放流10次,同步建设硇洲岛人工鱼礁。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缩短耙吸式挖泥船试喷时间,准确控制溢流时间以减少泥浆入水量,进场前施工船舶排污设备须经海事部门实施铅封,船舶生活污水和机舱含油废水等应交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不得排海。
(三)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船舶垃圾须交有资质的单位接受处置。加强运营期湛江港内船舶排污监管,统筹研究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设施布局,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处置。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船舶管制,防范船舶溢油风险事故,施工船舶应配备吸油毡等溢油应急设备,并与周边相关清污公司签订溢油应急防范协议,确保溢油应急反应时间。制定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与地方政府、海事、港区等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配合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充分利用周边资源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四、你中心应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设计,对湛江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南三岛东人工鱼礁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的影响定期开展跟踪监测,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行3至5年,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开展该区域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南督察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中心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华南督察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2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华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