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州南沙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广州港南沙港区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穗联集司〔2018〕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港南沙港区南沙作业区,紧邻南沙港区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码头工程、疏浚工程、陆域工程、吹填造陆工程、护岸工程以及其他配套工程。其中,码头工程包括2个10万吨级和2个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1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12个2千吨级集装箱驳船泊位,4个工作船泊位,码头岸线总长2644米。陆域面积118.7万平方米。疏浚工程总量2465万立方米,其中485万立方米用于陆域填方,其余1980万立方米外抛至中山市横门镇西三围接纳区。设计年吞吐量480万标准箱,场区内不设置危险品堆场。
该工程建设总体符合《广州港南沙港区规划调整方案》。工程实施将对水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该工程位于原农业部划定的珠江口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和幼鱼幼虾保护区内,周边分布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目标,施工期涉水施工将破坏底栖生物栖息环境,悬浮物浓度升高对水生生物造成不利影响,营运期工程区域外港区航道通航船舶可能增加对进入伶仃洋北部中华白海豚损伤风险。
(二)水环境影响。港池疏浚、吹填溢流、临时围堰施工等造成悬浮物浓度增加,以及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及施工船舶污水等排放对水质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船舶风险事故导致的泄漏将污染港区及相关区域水环境。
(三)其他影响。工程所在区域大气环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可能对区域环境和周边敏感点产生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期安排,港池疏浚、吹填等涉水施工应避开休渔期及幼鱼保护期。落实生态补偿措施,疏浚结束当年和第二年的5月至8月放流花鲈、黄鳍鲷、黑鲷、长毛对虾、刀额新对虾等,并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放流的种类和规模。对内伶仃岛与淇澳岛连线以北水域的中华白海豚进行监测,若遇中华白海豚活动时通航船舶应减速并控制航速在10节以内。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工程配套建设船舶压载水接收处理设施,对靠泊的国际航线船舶压载水经生物灭活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涉水施工应采取先围堰后吹填的作业工序,吹填区设置分隔围埝,对溢流口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溢流口悬浮物排放浓度达标。港区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预留接入市政管网条件。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根据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通过洒水抑尘、硬化路面等防治扬尘污染。配套建设适用性强的岸电设施,减少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选用低噪声或有隔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加强对场界噪声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统筹研究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设施布局与建设,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处置。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按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港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联防体设备库应在该工程投入运营前建成。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本工程未设危险品堆场,不得装卸、运输危险品。
四、你公司应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设计,对中华白海豚的影响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行3至5年,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开展该区域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五、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