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长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财政部:
你部《关于报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长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财发函〔2017〕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在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6省(市)47县(市、区)实施各类农业相关项目,以改善所在区域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生态承载力和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有效控制和减轻水土流失与农业面源污染等,不涉及新开荒地,不新增灌区,不进行旱改水。项目由现代农业工程、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和机构能力建设三部分组成,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灌排渠道、截排水沟、渠系建筑物、农村道路、小型人工生态湿地、净化池、秸秆发酵池、农作物废物收集池,疏浚灌溉和排水沟渠,实施土地平整、保护性耕作、测土配方施肥、地膜回收示范、河堤生态护岸护坡、河堤绿化带、坡改梯等,推广有机肥、生物农药、秸秆还田,建设生态种植示范区,营造水保林、生态经济林,开展国内、外培训和村民技术培训等。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政策规划要求。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环境影响
(一)水资源利用的环境影响。项目实施后,部分区域实施经济林改造将增加少量用水,采取灌渠衬砌、地面灌溉改成喷灌或微灌等节水改造措施可减少用水量,47个县(市、区)总用水量将较现状增加0.01亿立方米,各县(市、区)用水量均不超过用水总量红线,水资源利用变化产生的环境影响较小。
(二)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实施将新增3.53万公顷生态经济林和水保林,提高项目所在区域植被覆盖率。通过采取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生物农药、秸秆还田等措施改良土地,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增加土壤微生物、微型动物、昆虫等生物的多样性。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项目所在区域主要为农业区,评价范围内动、植物以常见种为主,施工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较小。各施工点产生的废(污)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周边环境和敏感点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优化项目布局,严格水资源保护。合理布局各子项目,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应尽量远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根据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任务,结合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改造,适当增加取水拦河闸坝的过鱼设施,加强绿化带建设,护岸护坡工程等采用环境友好的材料及型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强化灌区的节水能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项目新增用水不得超过当地用水总量红线。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及施工场地布置,严格限定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小开挖面,不得突破原有农业耕地范围作业和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施工方式,尽量缩短施工时间。施工前剥离表土并妥善堆存,施工过程中采取工程、植物和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植被选用当地适生物种。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化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法,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落实秸秆还田等措施。落实农药监管措施,严格控制农药施用浓度、用量、剂型、次数和施药方式,推广使用生物农药等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以及致癌农药。落实农膜、化肥和农药包装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技术措施以及污染控制管理措施,建立合理、可行的回收渠道,确保各类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安全处置。
(四)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废(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不外排。合理布设材料堆放、储存场所,机械设备应定点停放、定期清洗、检修和维护,运输车辆实行覆盖防尘,在施工场地、道路实施洒水降尘,在扬尘敏感点设立临时拦挡设施和防尘网(布)。掩蔽高噪声设备,临近噪声敏感点施工区域应设立隔声墙或移动式声屏障并开展噪声监测。配置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依法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你部应按照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机制,将各子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纳入贷款项目有关法律文书,作为项目最后确立、评估检查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西南督察局和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部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西南督察局以及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8年3月20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大学,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西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