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银宏发〔2017〕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8年6月,我部以《关于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含选煤厂及铁路专用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186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本次变更主要内容包括:全井田划分由6个盘区调整为7个盘区;增加锅炉规模及烟气治理措施,优化矿井水处理站能力,增加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水,调整村庄搬迁方案。变更后井田地理位置、范围和矿井及选煤厂设计规模工艺等建设内容基本不变。
在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变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相关变更内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变更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对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地形改变为盆地,沉陷总面积约34平方公里,将对井田范围内的村庄、输水管线、输油管线等产生不利影响。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井田外南侧300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距井田南部开采边界5公里,采煤沉陷不会影响井田至保护区整体地表径流方向,但将改变井田内外海壕沟和鸡沟河局部河段河床地形,在井田南部区域形成负坡,对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水源补给产生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采煤导水裂隙带将导入侏罗系上部含水层底部,侏罗系上部含水层是矿井水的间接充水来源,导水裂隙带不会导入白垩系和第四系含水层,采煤对浅层含水层影响较小。采煤沉陷不会改变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流场,对浅层水源井取水不会造成明显影响。矿井涌水量由3048立方米/日增加至8856立方米/日,水质氟化物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三、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随着煤矿开采时序推移,优化采煤工艺,控制沉陷高度,完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和充填开采方案。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对轻度、中度及重度沉陷影响区域分类实施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加强海壕沟和鸡沟河局部负坡河段的观测,及时进行河道地形重塑疏浚,确保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源补给。新增的输水管线和输油管线两侧留设保护煤柱;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站,加强岩移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应严格按照搬迁计划落实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居民房屋在受沉陷影响前完成搬迁。
(二)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在井田开采范围内、井田与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间以及周边村庄布置水质水位观测点,长期跟踪监测。煤炭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现村庄供水受采煤影响,应立即启动供水预案。
(三)落实地表水环保措施。工业场地矿井水处理站规模由3100立方米/日更变为10000立方米/日,按“絮凝—沉淀—过滤—消毒—除氟”工艺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约7000立方米/日矿井水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后,经配套建设的工业场地生态蓄水池和生态补水管道输送过109国道,排入海壕沟,作为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水。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由3台10吨/小时增至15吨/小时。锅炉处理设施由多管旋风除尘器变更为旋流式水膜塔+喷淋塔二级脱硫,锅炉除尘、脱硫效率不低于98%、80%,锅炉烟气经处理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的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督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08〕186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8年2月6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