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颁发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请示》(中核苏能发〔2025〕48号)和《关于提交〈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C版)的报告》(中核苏能发〔2026〕12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认为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要求,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见附件)。
我局组织检查组对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核岛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该机组现场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你公司可以开展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工作。
你公司应按照《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规定,落实《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建造阶段)》(A5版)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11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
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2621号
2026年11月2日
项 目: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
持证单位: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方水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颁发日期:2026年11月2日
有效期限:至2036年1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组织了对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符合核安全要求,已具备颁发建造许可证的条件。
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在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及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建造质量,确保3号机组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严格履行在该项目《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安全相关构筑物混凝土设计施工专题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需对上述文件及承诺进行修改,须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严格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实施有效管理,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评价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若质量保证大纲需要做较大调整,须在实施前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四、认真执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及时、如实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3号机组的建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如果场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3号机组安全的影响。
六、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对核动力厂设计进行管理,督促设计单位加强设计控制和校核,确保设计和现场变更满足核安全要求。
七、严格按照审评认可的高温部件材料长时试验和评价方案,按计划开展高温部件材料的试验工作,确保在承诺的时间节点前提供有效试验数据。
八、若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号机组尚未建造完成,你公司应当在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办理延期手续,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建造活动。
九、3号机组首次装料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运行许可证。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江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