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中广核海洋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请示》(广核海〔2025〕45号)、《关于呈交〈“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报批版)的函》(广核海〔2026〕2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620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遵守《“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及其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施工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11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