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阳核电厂5、6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请示》(山核三〔2025〕1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建造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因此,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山东海阳核电项目6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见附件1-2)。
我局组织检查组对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核岛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该机组现场已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你公司可以开展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工作。我局将6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并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控制点的监督和释放工作。控制点释放后,6号机组方可浇筑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山东海阳核电项目6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
1.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2.山东海阳核电项目6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10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2622号
2026年10月29日
项目: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
持证单位: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非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颁发日期:2026年10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36年10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提交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建造申请书及其附件,并组织了对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符合核安全要求,已具备颁发建造许可证的条件。在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应遵守以下条件:
一、作为对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保证5号机组的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要延期建造,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安全相关构筑物混凝土设计施工专题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对这些文件进行修改,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认真执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及时、如实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5号机组的建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场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对核电厂设计进行管理,督促设计院加强设计控制和校核,确保设计和现场变更满足核安全要求。
八、国家核安全局在5号机组建造活动中设置主管道焊接的控制点。国家核安全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控制点的监督和释放工作。控制点未经释放,营运单位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2
山东海阳核电项目6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2623号
2026年10月29日
项目:山东海阳核电项目6号机组
持证单位: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非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颁发日期:2026年10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36年10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提交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建造申请书及其附件,并开展了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在山东海阳核电项目6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应遵守以下条件:
一、作为对山东海阳核电项目6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保证6号机组的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要延期建造,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安全相关构筑物混凝土设计施工专题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对这些文件进行修改,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认真执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及时、如实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6号机组的建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场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对核电厂设计进行管理,督促设计院加强设计控制和校核,确保设计和现场变更满足核安全要求。
八、国家核安全局在6号机组建造活动中设置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主管道焊接两个控制点。国家核安全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控制点的监督和释放工作。控制点未经释放,营运单位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山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