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中核(象山)核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请示》(中核浙能核安发〔2025〕68号)、《关于浙江金七门核电厂二期项目营运单位变更的报告》(中核浙能核安发〔2026〕5号)、《关于报送〈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报告》(中核象山核安发〔2026〕3号)及其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604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遵守《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浙江金七门核电厂3、4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4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