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颁发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申请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许可证的请示》(院安发〔2023〕1221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放射性废物处理许可证》(国环放废处理证[第004号])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36号]),详见附件。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开展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活动,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附件:
1.放射性废物处理许可证(国环放废处理证[第004号])
2.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36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放射性废物处理许可证
国环放废处理证[第004号]
持证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长顺大道一段328号
法定代表人:姚刚
发证日期:2026年1月30日
有效期限:2036年1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决定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颁发放射性废物处理许可证。
一、许可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
本许可证允许持证单位从事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活动,具体范围和规模为: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心的废液处理系统(包含废液接收贮存子系统、预处理系统、蒸发系统、离子交换系统、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等)和水泥固化系统,对外接收夹江核技术应用产业园区内产生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最终形成符合排放要求的废液和满足处置要求的水泥固化体,符合排放要求的废液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槽式排放,水泥固化体经暂存养护后定期外运至处置场进行处置。
每年对外接收β活度浓度≤4.0×106贝可/升的放射性废液不超过100立方米,β活度浓度为4.0×106~1.0×108贝可/升的放射性废液不超过20立方米。
二、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持证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工作过程中,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严格按照本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开展放射性废物接收和处理工作。
(二)履行在所有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审评过程中的有效承诺,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监测计划、应急预案和记录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文件。
(三)持证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我局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外接收废物前,应要求废物送交单位提供完备的废物信息,包括废物种类、核素活度信息等。建立完善的废物核实认定能力,包括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和操作流程等,确保能够独立判断外单位的废物是否满足本设施的接收要求。
(五)接收放射性废液并进行道路运输时,应按照申请文件中的承诺,做好运输路线的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对外接收废物后,即承担接收废物及其二次废物的后续处理和处置责任及相关费用。
(七)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应详细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废物的对外接收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年度处理情况、放射性废液处理和水泥固化体送交处置等情况。
(八)当出现违反许可限制条件的事件、发生对设施安全有现实威胁的自然事件或其他外部事件、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我局及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九)定期总结设施运行情况,开展安全评价,在本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将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作为申请许可证延续的支撑性材料报送我局。
附件2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36号]
持证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长顺大道一段328号
法定代表人:姚刚
发证日期:2026年1月30日
有效期限:2036年1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决定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一、许可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
本许可证允许持证单位从事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具体范围和规模为:利用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对接收夹江核技术应用产业园区内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整备,定期外运至处置场进行处置。每年接收的低放固体废物不超过120立方米,废物包装容器外表面任一点处γ剂量率≤2毫西弗/小时,距外表面1米处任一点γ剂量率≤0.1毫西弗/小时;外表面应保证清洁,表面污染限值满足α≤0.4贝可/平方厘米,β≤4贝可/平方厘米。
二、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持证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工作过程中,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严格按照本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开展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和贮存工作。
(二)履行在所有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审评过程中的有效承诺,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监测计划、应急预案和记录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文件。
(三)持证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我局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外接收废物前,应要求废物送交单位提供完备的废物信息,包括废物种类、核素活度信息等。建立完善的废物核实认定能力,包括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和操作流程等,确保能够独立判断外单位的废物是否满足本设施的接收要求。
(五)对外接收废物后,即承担接收废物及其二次废物的后续处理和处置责任及相关费用。接收的废物应直接满足或经整备后满足处置场的接收准则,并及时送交处置,送处时应提供完整的废物信息。
(六)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应详细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废物的对外接收情况、贮存情况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七)当出现违反许可限制条件的事件、发生对设施安全有现实威胁的自然事件或其他外部事件、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我局及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八)定期总结设施运行情况,开展安全评价,在本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将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作为申请许可证延续的支撑性材料报送我局。
抄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