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厂址地震危险性评价》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导则体系,指导核动力厂厂址地震危险性评价,我局组织修订了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厂址地震危险性评价》(HAD101/01-2025),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