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释放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冷态功能试验控制点的通知
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冷态性能试验控制点的请示》(辽核办发〔2025〕16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11月3日至7日,对你公司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冷态功能试验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检查结果表明,3号机组已具备冷态功能试验条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落实检查报告中相关核安全管理要求,满足调试程序规定的试验先决条件,并经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开展3号机组冷态功能试验。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3号机组冷态功能试验,试验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和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附件: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冷态功能试验控制点检查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冷态功能试验控制点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5年11月3日至7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及其相关导则;
(四)《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相关导则;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及其相关导则;
(六)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七)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建造阶段);
(八)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调试大纲;
(九)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二)核安全相关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安装、移交情况;
(三)初步试验和冷态功能试验准备;
(四)建造许可证条件及历次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组织
2025年11月3日至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冷态功能试验(以下简称冷试)控制点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听取了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工程总体进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重要经验反馈排查落实情况、设备安装与系统移交情况、冷试前项目执行情况、冷试准备情况、历次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工作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3号机组主控室、反应堆厂房、安全厂房、辅助厂房和泵房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对3号机组安装和调试的相关文件、程序、报告和记录进行了抽查,并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对话。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
营运单位及其承包商根据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营运单位根据《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大纲的格式和内容》(国核安函〔2025〕66号),对质保大纲进行了修订升版,文件体系完整;按计划对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的工程建设活动开展了内外部质保监查和专项监督。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总体正常。
(二)核安全相关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安装、移交
冷试边界范围内的系统和设备安装已全部完成;需在冷试前移交的170个系统已全部完成移交;冷试前应可用的77个系统已全部可用;影响冷试的建安不符合项已全部关闭;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装、移交质量受控。
(三)初步试验和冷态功能试验准备
冷试前应完成的25项调试大纲试验已完成,试验结果满足准则要求。营运单位已建立3号机组冷试组织机构。冷试期间有关的调试程序已发布;冷试所需的专用工器具、大宗物资及备品备件等已准备就绪;3号机组现场环境满足冷试需求。
(四)建造许可证条件及历次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条件已落实;国家核安全局和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3号机组共开展9次核安全检查,检查提出的管理要求均已按期落实并答复。
五、检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号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总体有效,冷试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安装、移交质量受控;冷试前的调试及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部完成;建造许可证条件及历次核安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得到落实。3号机组已具备冷试条件。
本次检查共形成42个监督检查记录单,同时检查组提出10项整改要求。
(一)针对多个设计变更未按程序规定执行变更审批流程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在3号机组冷试前排查不符合项处理、现场临时变更中的类似问题,并按程序要求予以纠正。
(二)针对主回路电阻温度传感器套管弯曲不符合项报告中缺少处理措施执行后的检查记录,无法确认处理效果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严格管理重大不符合项,在3号机组冷试前对所有重大不符合项报告的类似问题进行排查和纠正。
(三)针对质量计划与试验程序未同步升版,导致一回路水压试验质量计划与试验程序步骤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在3号机组冷试前对受影响的质量计划进行排查和升版。
(四)针对铅酸蓄电池调试未按《铅酸蓄电池调试手册》要求开展容量计算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在3号机组冷试前对照调试要求对调试结果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全面排查,并升版调试报告。
(五)针对因生产管理系统设备信息库信息缺失,导致维修工单缺少物项质保等级、安全分级、敏感区域分析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加快完善生产信息系统设备基础信息库,在3号机组冷试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维修工单信息完整准确。
(六)针对一回路水压试验过程中温度控制有效性的问题,营运单位当在3号机组冷试前按照实际条件开展计算分析,确认一回路温度变化范围满足试验条件要求,并确保各项保温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七)针对营运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程序中均缺少核级焊缝不符合项返修过程选点要求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完善程序要求,加强对不符合项处理过程的管控力度。
(八)针对《混凝土裂缝处置工作程序》对于防水混凝土裂缝宽度的要求不满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修订工作程序,并对受影响的混凝土裂缝进行排查和处理。
(九)针对稳压器波动管坡口液体渗透检验范围与施工方案要求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严格做好核级物项无损检验准备工作的管控。
(十)针对营运单位经验反馈工作开展不到位的问题,如核岛厂房阀门螺栓防松垫片螺母未锁紧、主泵冷态试验缺少仪控系统状态先决条件检查工序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当细化并落实有关经验反馈信息的改进行动,确保经验反馈体系有效运行。
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在本报告印发一个月内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抄送: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