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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B0版)的通知
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的请示》(华能昌核核〔2024〕144号)和《关于审查〈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B0版)的请示》(华能昌核核〔2025〕12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技术审评,认为你公司《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B0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在役检查大纲及审评承诺实施役前和在役检查工作,确保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的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11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