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活动范围的申请》(鞍阀字〔2023〕第6-3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活动范围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23)14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3)17号]许可活动分别变更为附件1和附件2所列范围,许可证其余内容不变。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
附件:
1.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表(变更后)
2.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变更后)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10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