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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指导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功能和安全等级划分,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HAD102/03-2025),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9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