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海阳核电厂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6年8月25日至28日对你公司山东海阳核电厂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山东海阳核电厂5号机组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9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山东海阳核电厂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6年8月25日至28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四)《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三)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四)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五)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26年8月25日至28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山东海阳核电厂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山东核电第三核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海阳核电厂5号机组项目管理情况、核岛FCD前准备情况、经验反馈及防造假管理情况、历次核安全检查和自查问题整改情况、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审评重点问题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5号机组核岛地基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对5号机组核岛筏基、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实验室、原材料存储场地、钢筋加工场地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批准发布了海阳核电厂5、6号机组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核岛土建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人员配备、设备进场和原材料检验按计划进行。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5号机组核岛FCD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和施工方案已完成发布。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5号机组核岛FCD的需求。
(三)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针对5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核安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八项管理要求,营运单位已全部完成整改。
(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5号机组核岛厂房筏基钢筋、预埋件、模板等安装工作已基本完成,混凝土生产和浇筑所需设施设备、工器具等已基本就绪。
(五)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营运单位建立了5、6号机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相关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接口关系清晰。营运单位组织总包、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建立了经验反馈、防造假体系,并已初步运转。
五、检查结论和改进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提出七项整改要求。
(一)针对重大施工方案变更的交底、管理部门审查报告的报送中存在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商质量保证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营运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在各相关单位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针对监理单位对检查问题关闭条件把关不严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制定专门措施强化监理问题的闭环管理,确保监理问题整改到位。
(三)针对个别钢筋正反丝机械连接抽样抗拉强度不合格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核岛FCD前进一步开展原因分析,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加工和现场安装控制,确保钢筋连接质量。
(四)针对应急排水泵、柴油发电机无法满足FCD应急需求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核岛FCD前开展能力复核,增加相关应急设备,确保满足现场需求。
(五)针对核岛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中缺少混凝土浇筑分层厚度控制措施,特殊部位振捣加强措施不满足规范要求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核岛FCD前组织梳理并升版施工方案,落实规范要求。
(六)针对核岛筏基混凝土泵送试验未按方案开展,未开展混凝土供应温控措施有效性验证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核岛FCD前按方案补充开展泵送试验,确保试验有效性。
(七)针对核岛FCD所需原材料尚未全部完成进场验收,测温元件尚未安装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相关验收和安装工作,确保满足现场施工需求。
对于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整改,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