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暨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报告》的函
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6年6月29日至7月3日对你公司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进行了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暨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送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7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暨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6年6月29日至7月3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八)《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九)《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十)《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十一)《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十二)《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
(十三)《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十四)《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
(十五)《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
(十六)《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调试大纲》;
(十七)《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
(十八)核电厂建造、安装和调试适用的标准规范;
(十九)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管理要求等。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大纲实施;
(二)构筑物和核安全设备;
(三)系统调试;
(四)运行生产准备;
(五)辐射防护;
(六)应急准备;
(七)实物保护和燃料贮存;
(八)放射性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
(九)消防设施;
(十)许可证条件、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审评问题落实情况;
(十一)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组织
针对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首次装料的准备情况,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了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于2026年6月29日至7月3日对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进行了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暨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检查组听取了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总体情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构筑物和核安全设备、系统调试、生产准备、辐射防护、应急准备、实物保护和燃料贮存、放射性废物管理及环境监测、消防设施和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的工作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的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构筑物和核安全设备、系统调试、运行生产准备、辐射防护、应急准备、实物保护和燃料贮存、消防设施、环境保护“三同时”、流出物和环境监测、建造许可证条件、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审评问题的落实情况、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建造、调试和生产准备相关文件、程序、报告和记录进行了抽查,对建造事件、重要不符合项处理结果进行了抽查,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对话,对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反应堆厂房、安全厂房、控制厂房、辅助厂房、主控室、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汽轮机厂房、新燃料贮存厂房、应急指挥中心、环境实验室、取水口、西边坡、抽水蓄能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了现场查看。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质量保证
根据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发布实施了各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和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运行等领域的管理程序,并能够按照要求对不符合项、物项和记录等进行管控。
(二)构筑物和核安全设备
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核岛土建已完成,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专设安全设施、辅助系统、电气仪控系统等核安全相关系统的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役前检查工作已全部完成,截至7月3日,土建安装类核安全相关不符合项共1273份,1272份已关闭,剩余1份未关闭,构筑物和核安全设备的建造质量受控。
(三)系统调试
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首次装料前需完成调试大纲范围内的273项试验已全部完成,但有4项报告尚未生效。首次装料、首次临界和低功率试验阶段共22项调试大纲试验,试验程序已全部生效。
(四)运行生产准备
根据核安全法规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运行领域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关键岗位职责,7号机组现有高级操纵员16人、操纵员17人,满足7号机组运行需求,7号机组已完成移交系统共867个,剩余2个未移交系统均不影响装料。
(五)辐射防护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的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相应的辐射防护管理体系,配备了经过培训授权的辐射防护人员,辐射监测系统及主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已投入使用或具备投运条件,反应堆厂房、安全厂房、辅助厂房、核服务厂房、新燃料和工艺运输设备贮存厂房等辐射控制区已经完成核清洁,建立了辐射控制区,具备投运条件。
(六)应急准备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田湾核电站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应急响应组织,能够满足7号机组的应急管理要求,应急人员资质和培训授权满足管理程序要求,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完备,应急设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7号机组首次装料前应急演习已实施。
(七)实物保护和燃料贮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等法规和文件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实物保护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7号机组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的实体屏障已投用,实物保护系统、保卫控制中心已投运,7号机组首批燃料组件共168组,已全部贮存于新燃料贮存厂房。
(八)放射性废物管理及环境监测
营运单位建立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组织机构,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程序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案,建立了环境监测系统、环境实验室和流出物实验室,流出物监测系统已完成调试。
(九)消防设施
营运单位制定了消防管理和技术程序,防火分区边界和防火屏障总体完整,消防水生产系统和管网系统等已投入运行,核岛消防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调试完成。
(十)许可证条件、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审评问题落实情况
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条件已按要求落实,7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10项申请文件绝大部分审评问题已得到落实。
(十一)历次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自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以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7号机组的核安全监督检查共提出71项管理要求,已全部落实。
五、检查结论和改进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建造阶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与核安全有关的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首次装料前调试项目已基本完成,调试质量受控。安全相关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运行生产准备工作满足核安全要求。辐射防护、应急准备、实物保护、放射性废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工作有序开展。
检查共形成69个检查记录单,并提出12项整改要求。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在按计划完成运行前的相关工作和下述整改要求,并经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运行前的准备工作是可以接受的。
(一)针对营运单位未按照质保大纲中的承诺与相关技术服务承包商签订运行支持服务合同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按照质保大纲中的承诺完成合同签订,并对相关技术服务承包商运行阶段质保大纲开展审查。
(二)针对核岛主泵电机防护网螺栓与保温存在干涉导致螺栓无法安装未开启不符合项报告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按规范要求开启不符合项处理流程,同时举一反三开展排查,进一步完善质保体系运转。
(三)针对数字化仪控系统信号响应时间试验未覆盖全部停堆和专设触发信号,主控室和备用控制室操作员工作站切换功能不完善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开展停堆、专设触发信号响应时间试验,按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承诺完成主控室和备控室中操纵员工作站的切换功能。
(四)针对营运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混凝土氯离子扩散系数检测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完成混凝土氯离子扩散系数检测工作。
(五)针对因引用待编制文件导致调试程序有效性不足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开展排查工作,确保调试程序合法有效,并及时开展培训宣贯。
(六)针对移动式柴油发电机未进行带载能力验证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完成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带载能力验证,确保性能满足事故要求。
(七)针对调试期间个别主仪控设计变更缺少设计变更流程,已开启的设计变更流程未实施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完成设计变更流程实施及验证等工作,确保设计变更闭环管理。
(八)针对7号机组核岛内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实际布置与审评原则中认可的标准不一致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完成纠正措施。
(九)针对技术规格书部分配套大纲及文件未及时生效,部分大纲和程序与技术规格书不一致,定期试验项目清单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生效技术规格书相关配套大纲及文件,及时升版相关配套大纲和定期试验程序,按时完成试验程序的验证工作。
(十)针对实物保护设备间外立面尚未按照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安装部分实物保护设备问题,营运单位应在装料前完成相关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
(十一)针对辐射控制区部分房间内工程物项未及时清理,控制厂房屋顶堆放可燃物料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对工程阶段遗留物项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清理,持续加强核岛厂房管理,进一步降低辐射和火灾风险。
(十二)针对《环保管理》和《环境保护领域管理》标准依据文件不完整,非放环境监测大纲中雨洪排口监测内容不完善,部分设施非放射性废气排放监测管理程序未制定,污水监测记录规定不明确等问题,营运单位应针对性修订完善相关程序文件,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法规标准宣贯,提高程序文件编制质量。
营运单位应认真落实检查组提出的管理要求,并及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提交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