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核安全法规行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1.你单位2025年7月在福清核电1E级转接箱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开展前,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2.你单位未在2026年4月1日前提交2025年度评估报告。你单位在2023年至2024年年度评估报告中的人员评估结果均为“未发生变化”,经我局调查,你单位自2023年至2024年涉核人员授权文件清单及社保缴费记录与2022年3月1日最终版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设计和制造人员清单均不一致。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3.你单位向华北监督站报送的2024年第二季度至2025年第三季度共计6份季报中,田湾核电厂7、8号机组和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贝类捕集器1E级控制柜等设备制造活动均列入“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制造活动清单”,而上述设备实际已于2024年6月开工制造,并于2025年9月陆续制造完成并发货出厂。季报中的信息与项目实际执行情况不符,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4.你单位2024年6月和9月在田湾7号机组核3级贝类捕集器配套的1E级仪控柜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开展前,未书面通知华北监督站,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5.你单位现有在册职工39人,其中设计人员6人,与2022年3月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在册职工总数65人,其中设计人员总数12人”以及2025年8月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在册职工总数65人,其中设计人员总数19人”不符,未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22)18号]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2)18号]中“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的许可证条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湾7、8号和徐大堡3、4号机组贝类捕集器仪控柜专项(非例行)检查记录单》《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湾7、8号和徐大堡3、4号机组贝类捕集器仪控柜等项目有关违规问题第二次专项(非例行)检查记录单》《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湾7、8号机组贝类捕集器仪控柜设计和制造活动监督计划》《苏州东仪上报函清单》《福清核电S63391汽辅泵配套转接箱(1/2/5/6号机组)制造质量计划》《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贝类捕集器采购包(LOT244A)贝类捕集器仪控柜质量计划》、调查询问笔录、管理程序、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季度活动情况报告、年度评估报告等。
二、责令整改的依据、内容和履行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五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的;(二)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开始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评估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季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情况的;(三)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完成后,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的;(四)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限期三十日整改。
你单位应全面梳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针对根本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我局委托华北监督站对你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按照规定予以配合。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6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华仪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