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京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等10家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函
北京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黑龙江省核与辐射安全执法局)、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山东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湖北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根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相关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研究,同意北京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黑龙江省核与辐射安全执法局)、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山东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湖北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共10家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见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4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