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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役前及在役检查无损检验技术能力验证方案的复函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批复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役前及在役检查无损检验技术能力验证方案的请示》(国家电投山核核安〔2025〕183号)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役前及在役检查无损检验技术能力验证方案》(SDNS-GN-ISH-001,2A版)基本满足ASME规范(2007版及2008增补)要求,可用于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役前和在役检查无损检验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核电厂役前和在役检查工作,并接受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12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华北、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