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11月25日至28日对你公司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12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
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5年11月25日至28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五)《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六)《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七)《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八)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应急措施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三)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四)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以下简称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五)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25年11月25日至28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听取了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1号机组项目概况、项目安全质量管理、FCD前准备情况、经验反馈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历次核安全检查和自查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1号机组核岛地基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施工阶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对1号机组核岛筏基、混凝土搅拌站、原材料存储场地、海域取水管线泵房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应急措施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发布了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发电厂一期工程一体化项目管理方案等文件;组织承包商编制了相关施工应急预案。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正按计划进行,现场人员及组织机构配置基本满足1号机组FCD需要。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与1号机组FCD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和施工方案已完成发布;与1号机组FCD相关不符合项均已关闭。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1号机组FCD的需求。
(三)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针对1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核安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5项管理要求和26个检查记录单,营运单位已全部整改落实。
(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1号机组核岛厂房筏基钢筋绑扎、预埋件安装、模板支设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混凝土生产和浇筑所需设施设备、工器具等已基本就绪。
(五)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营运单位针对1、2号机组建立了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成立质量管理联合办公室,施工相关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已初步运转。
(六)施工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营运单位建立了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制定了环境风险管控制度,配备了环保设施设备并开展了扬尘噪声等在线监测工作,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五、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共提出八项整改要求。
(一)针对中核工程、中核华兴FCD前先决条件自查中提出的整改项尚未落实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在1号机组FCD前督促上述单位整改到位。
(二)针对中核咨询未将见证取样人员名单通知相关单位、中核检测工作程序中见证取样环节规定不完善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在1号机组FCD前梳理见证全链条存在的漏洞并加以整改,确保见证活动严密有效。
(三)针对1号机组FCD所需水泥、机制砂、粉煤灰等原材料检测尚未取得最终报告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在1号机组FCD前确认上述原材料最终检测结果满足技术规格书和相关规范要求。
(四)针对1号机组反应堆厂房筏基模板施工方案未开展模板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在1号机组FCD前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模板抗倾覆验算,并根据结果完善模板工程措施。
(五)针对混凝土施工人员、质量保证人员尚未全部进场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在1号机组FCD前完成相关人员的进场培训、施工授权等工作,确保人员配备满足现场施工需求。
(六)针对钢筋绑扎铁丝接触模板、混凝土顶标高控制桩数量不足、温度传感器距离混凝土表面距离不满足方案要求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在1号机组FCD前开展现场排查,规范各类施工活动,确保施工质量。
(七)针对现场养护水箱位置不明确、筏基养护棚方案未考虑突发大风等特殊工况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在1号机组FCD前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筏基养护质量。
(八)针对现场部分区域未苫盖、危废暂存设施设备配置不完善、沉淀池淤泥未及时清运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相关问题,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承诺的污染防控措施。
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在1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整改,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