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相关许可证的请示》(清原安发〔2021〕12号)收悉。根据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所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1号〕)、《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国环放废处置证〔第1号〕)、《西北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1106号)及《飞凤山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1622号)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为吕钢,其他许可内容不变。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上述许可证规定的限值和条件,在许可范围内接收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西北、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