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达标复核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
根据《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HJ 274—2026)(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工业园区)自2029 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为推进73家已命名生态工业园区(名单见附件1)达到《标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机制工作组拟于2027—2029年组织开展3批次生态工业园区达标复核。已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可自主选择申请参与任意批次达标复核,通过复核的视为达到《标准》。3批次复核结束后,未达到《标准》的生态工业园区将撤销命名。
请申请达标复核的园区填写《达标自评表》(见附件2),与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审核,并分别于2027年6月30日、2028年6月30日、2029年6月30日前,将参与当年达标复核的园区申请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联系人:科技与财务司 王帅
电话:(010)65645386
邮箱:touzichu@mee.gov.cn
附件:
2.达标自评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7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