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国家统计局《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试行)》(2025年统计年报和2026年定期统计报表)要求,我部继续组织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6〕89号)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有效期
《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6〕89号)有效期至2029年6月,有效期内各年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均执行本制度。
二、报送方式
请调查对象登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系统(网址:https://114.251.10.12:8443/tbdw/)填报本单位数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登录系统(网址:https://114.251.10.12:8443/dcjg/)完成本行政区域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报送时间
(一)2026年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于9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10月15日前依据终审意见完成数据核改。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2025年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汇总表和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我部。
(二)2027—2029年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5月31日前依据终审意见完成数据核改。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7月10日前将年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数据汇总表和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我部。
四、工作要求
各地应将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落实相关保障条件,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加强统计数据全流程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可靠。
(一)做好名录库更新维护,确保应报尽报。调查筹备阶段,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据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范围,整合省级相关部门名录,更新完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确保统计口径内单位应报尽报、全覆盖无遗漏。
(二)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夯实工作基础。调查启动阶段,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计调查培训指导,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切实提升统计人员专业能力与调查对象依法统计意识。
(三)压实源头数据质量责任,防范统计造假。调查实施阶段,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数据源头质量管理,指导调查对象履行数据填报主体责任。严格防范和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四)规范分级审核工作流程,保障数据质量。数据上报阶段,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分级审核责任,加大对调查对象填报数据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协调性的审核力度,强化异常数据追溯核实。对于不合格数据,要形成审核意见并逐级退回调查对象重新填报,修改后再审核上报。
(五)强化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规范调查对象个体数据的访问、导出、使用权限,严禁违规泄露、扩散调查对象商业秘密与敏感信息。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王帅
电话:(010)6564538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联系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王妍
电话:(010)5280651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辛璐
电话:(010)89658340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