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范铀矿冶设施退役和长期监护过程中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我部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改形成《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连国玺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知兴东路9号
邮编:102445
电话:(010)82205680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张宇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6125
邮箱:kuangye@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5.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6.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7.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8.中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9.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
11.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12.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13.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14.辽宁首钢硼铁有限责任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生态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固体司、核一司、核二司、监测司意见)
抄送: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