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中把握“就近原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中把握“就近原则”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2026〕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提出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主要是基于防控环境风险的考虑,避免危险废物长距离大规模转移增加环境风险,但同时要综合考虑利用处置能力、技术、价格等因素,并不是“一刀切”地根据距离远近确定是否可以转移危险废物。“就近原则”不宜直接作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限制性条件,工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把握。
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就近原则”主要针对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处置活动,在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能力充足、技术和价格水平合理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处置原则上以本省内处置为主;能力不足的,鼓励相邻省份或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之间就近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或者转移至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利用方面,各地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和能力建设差异性较大,危险废物转移一般靠市场机制调节,在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应落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要求,不得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设置任何形式的限制性行政壁垒,不能以遵循“就近原则”名义阻止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此外,在省域范围内,严禁设置任何形式的行政壁垒限制危险废物在省内转移、处置和利用。
特此函复。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王逸
电话:(010)6564577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3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