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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人员队伍、装备配置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具备可同时应对两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和《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18〕40号),制定本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参考本指南,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