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部组织开展了2021年第一季度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涉及上海市、天津市、青海省、海南省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38份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17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或者核算结果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相关环境要素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对17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13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14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对4家技术评估单位和12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
相关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1年第一季度核与辐射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