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矿冶辐射环境监管培训班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提升矿冶辐射环境监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2020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20〕296号),我部决定举办矿冶辐射环境监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0年10月19日至22日(10月19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扬州大学。
三、培训对象
(一)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负责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的工作人员。同时有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每单位2人;有铀矿冶或伴生放射性矿的,每单位1人;有关省(区、市)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或技术支持的工作人员,每单位2人。
四、培训内容
(一)二污普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结果通报;
(二)《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23727-20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HJ1015.1-20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退役》(HJ1015.2-2019)宣贯;
(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1号)、《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1114-202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宣贯;
(四)其他监管制度和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五)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讨论。
五、其他事项
(一)本培训班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本培训班由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请各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aosiyi@chinansc.cn;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于10月19日到江苏扬州新世纪大酒店(维扬路101号)报到。本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李钊同:(010)82205828,13581756901
高思旖:(010)82203445,18601114151
(二)扬州大学
曹春玲:13952757363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扬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