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当事人名称: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正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0466W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郊徐家湾渭滨街5号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9月1日至1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接了辽宁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2号机组稳压器制造活动。2025年7月22日晚上,你公司核电装备事业部人员对该稳压器上封头135°方位卸压管内壁过渡层进行堆焊时,使用了错误焊材。根据你公司《徐大堡1、2号机组设备制造质量保证大纲》(XH/Z-I-13,K版)10.2.2中关于“c.Ⅲ类不符合项 核安全级物项(核安全SC-1、SC-2、SC-3级机械设备、1E级电气仪控设备、抗震I类构筑物)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采购技术文件或买方所认可文件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工艺方案、技术规范或验收准则才能进行处理的不符合项”的规定,该稳压器上封头135°方位卸压管焊材使用错误构成Ⅲ类不符合项。
2025年8月4日,你公司核电装备事业部人员发现上述不符合项,但未向质量检验部或安全质量保证部进行报告。8月4日至5日,你公司核电装备事业部在未开展不符合项识别、标识、隔离、开启等流程的情况下,直接将焊错的堆焊层机加工去除,重新进行了补堆焊。8月16日,核电装备事业部负责人向你公司领导和安全质量保证部报告了违规补焊问题,你公司随后向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
上述发现不符合项未履行报告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徐大堡1、2号机组设备制造不符合项控制程序》(XH/Z-Ⅱ-HDXDB-02,I版)6.3.1“公司任何单位和员工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均有责任及时向质量检验部或安全质量保证部报告”的要求。
上述未按程序要求处理不符合项的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徐大堡1、2号机组设备制造不符合项控制程序》(XH/Z-Ⅱ-HDXDB-02,I版)6.4“不符合项处理流程”的要求。
《徐大堡1、2号机组设备制造质量保证大纲》(XH/Z-I-13,K版)、《徐大堡1、2号机组设备制造不符合项控制程序》(XH/Z-Ⅱ-HDXDB-02,I版)均系你公司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2号机组稳压器制造活动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2号机组稳压器卸压管焊接过程记录、不符合项清单和相关合同、调查询问笔录、质量保证大纲、管理程序、现场调查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12月9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5〕5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发函表示对告知书中处罚意见内容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动上报核安全监管部门、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等情节,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公司于一个月内改正,并处44.38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你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徐大堡核电厂2号机组稳压器相关制造活动,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19日
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