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当事人名称: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2398014P
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厂前区BX楼二至五层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4月3日至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一、违反管理程序要求,未履行大修项目调整审批流程
你公司在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第8次大修项目冻结后新增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环路旁路冷、热段温度探测器校验试验时,未履行大修项目调整审批流程,未填写《大修项目调整审批单》。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管理程序《大修实施管理》(OU-QS-220,Rev.K)第6.15.1(1)节“大修项目冻结后,如需调整大修项目,需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只有在审批流程批准后才能进行项目的正式调整”和第6.15.3节“大修项目调整审批单流程:……项目申请调整需求处室发起填写《大修项目调整审批单》……”的规定。《大修实施管理》(OU-QS-220,Rev.K)系你公司运营方家山核电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二、违规操作温度探测器校验试验
2025年4月1日,你公司同时开展了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三个反应堆冷却剂环路旁路的温度探测器校验试验,未按规定逐次测量三个反应堆冷却剂环路旁路冷、热段温度计的电阻,触发反应堆保护停堆。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定期试验规程《方家山1号机组RCP系统反应堆冷却剂环路旁路冷、热段温度探测器校验试验》(QF1-RCP-TPTSLM-0015,004版)第6.2节“机柜中电阻测量不能同时测量多支温度计电阻,需逐次测量”和第6.3节“测量一个环路冷热段温度计的电阻之前需确认另外两个环路的冷热段温度指示正常”的规定。《方家山1号机组RCP系统反应堆冷却剂环路旁路冷、热段温度探测器校验试验》(QF1-RCP-TPTSLM-0015,004版)系你公司运营方家山核电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三、违反管理程序要求,在未参与监护的试验记录上签字
你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未参与监护的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环路旁路冷、热段温度探测器校验试验记录上签字。
该行为违反了你公司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管理程序《记录管理》(DM-QS-140,Rev.B)第6.2.2(2)节“记录必须完整、系统、规范,能准确反映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的规定,属于《防造假管理》(QA-QS-150,Rev.E)第8.2节规定的造假行为“质保体系记录造假:1)签字记录造假”。《记录管理》(DM-QS-140,Rev.B)、《防造假管理》(QA-QS-150,Rev.E)系你公司运营方家山核电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试验记录、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关于报送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反应堆保护信号触发运行事件的报告》(中核运行核安发〔2025〕74号)、《关于报送〈“方家山核电厂1号机组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反应堆保护信号触发”事件调查报告〉的函》、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5〕3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发函表示对告知书所列的事实和处罚内容及依据无异议,不提出陈述、申辩,不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案件情节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于三个月内改正,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并处54.59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5年9月10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