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2023年4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的客观要求,是解决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特殊问题、回应青藏高原人民群众新期待的现实需要,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重要意义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防控青藏高原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其他三部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一起,成为“1+N+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是保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的重要举措。青藏高原的生态系统质量与功能状况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水资源供应、气候系统稳定和碳收支平衡,在我国乃至世界生态安全中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依法保护好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关乎国家长远、涉及子孙后代。
二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风险防范的客观要求。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先天脆弱敏感,自我维持和恢复能力差。受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影响,青藏高原生态环境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加强系统保护和风险防范,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依法守住国家生态安全边界。
三是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进行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治理体系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有利于依法解决青藏高原地区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灾害风险防范、绿色发展途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强化学习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主要内容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进行宣传普及,组织学习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尤其是生态环境方面的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一是从严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规定了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是建立健全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针对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影响带来的生态风险,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规定了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评估、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重要冰川雪山封禁和冻土保护、重大工程生态影响全生命周期监测等制度措施,推动构建高效的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制度体系。
三是进一步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规定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科技研究,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为主要生态功能的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严格防控外来物种入侵。
四是严控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规定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在青藏高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
三、全面贯彻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有关规定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规定,认真梳理和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贯彻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要求,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加快推进配套文件制定。我部将积极支持相关地方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等文件的制定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立法和制度配套建设工作。
二是强化落实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规定,推进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监测网络体系建设,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气候变化及其综合影响的监测、区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监测与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是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并按照职责分工,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确保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落实到位。
请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抓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并于2024年底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部。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也请及时报送我部。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