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通知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已于2022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黄河保护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为全面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黄河保护法抓住黄河流域主要矛盾和问题,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原则,规定了有效保护黄河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把生态保护与修复放在首位。突出“保护优先”的立法定位,专章规定生态保护与修复,明确规定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生态流量管控,要求分级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统筹推进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规划与管控制度。进一步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流域内省级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三是强化全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国家统筹、重点事项主管部门管理、相关事项省际协调合作、具体事项地方政府落实的流域管理机制,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四是加强流域污染防治。针对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重点河湖综合整治、排污口排查整治、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地下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制度,专门规定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以及持久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要求。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黄河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认真学习领会黄河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黄河保护法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对黄河保护法进行宣传普及,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以及社会各界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主体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三、完善配套,保障落地见效
我部将对照黄河保护法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统一部署安排,抓紧推动制修订相关配套文件。研究制定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印发实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黄河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做好地方立法和制度配套建设工作。
四、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
我部将按照中央部署适时启动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组织拍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全面实施入黄支流消劣整治,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县级城市和县城黑臭水体治理。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违法行为,持续推进流域“清废行动”和尾矿库污染治理,着力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实施黄河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贯穿到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的全过程。要参照《黄河保护法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表》(见附件),认真梳理和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黄河保护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部
2023年4月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