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未全面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未规范填写超声波检验灵敏度校验原始记录,伪造、篡改超声波检验灵敏度校验原始记录及违规修改不规范原始记录等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和华北站重要情况通报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根据《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拟对你公司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如要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管丽
电话:(010)65646905
传真:(010)6564690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8月18日
抄送:上海电气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