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经济开发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经济开发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家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情况进行了验收。经审查,上述10家园区完成了规划目标和任务,主要指标均达到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 274-2015)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科技部研究,决定批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经济开发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上述10家园区应坚持新发展理念,继续组织区内企业强化协同合作,系统构建完善园区生态工业链网,在完成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同时,积极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凝练先进经验模式,深化拓展交流与宣传,提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水平,为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厅(局)、科技厅(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