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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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亮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长安大道
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辐射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东站)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辐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你公司核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国环辐证[00285])。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根据《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γ辐照装置应当设钴源升降装置与出入口门、光电、固定式辐射剂量仪等联锁系统;且源升降装置、辐照室人员通道门和货物通道门必须由一把独立多用途钥匙或多个串在一起的钥匙进行控制,这一把或一串钥匙还应与一台有效的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相连。
2018年8月8日,华东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两座辐照装置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但辐照装置控制室无人员值班,固定式辐射剂量仪安全联锁功能被人为旁路,辐照装置升降源钥匙也未与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牢固连接,不符合《条例》第三十四条和GB17568—2008的有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华东站《关于合肥聚合辐化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辐射安全隐患的重要情况通报》(ECRO-2018-28)、现场检查笔录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固定式辐射仪联锁功能和升降源钥匙的整改,并向我部及华东站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我部将责令你公司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从事辐射工作,严禁在运行时擅自旁路辐照装置的有关安全联锁功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华东站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我部将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18年9月14日
抄送: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