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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防治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为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GB 48334-2026)。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6年9月18日
(市场监管总局已会签)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