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等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等10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HJ 1483-2026);
二、《水质 11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在线预处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484-2026);
三、《水质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485-2026);
四、《水质 26种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1486-2026);
五、《水质 11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487-2026);
六、《水质 8种酰胺类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488-2026);
七、《环境空气 11种恶臭污染物的测定 罐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489-2026);
八、《固定污染源废气 铜、镍、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90.1-2026);
九、《固定污染源废气 铜、镍、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90.2-2026);
十、《土壤和沉积物 铜、铅、铬、镉、镍元素总量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91-2026)。
以上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镍、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不再执行《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的相关规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镍、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不再执行《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的相关规定。
以上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6年8月12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