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一、《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
二、《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790-202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新建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以上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0月3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