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围头湾外倾倒区等4个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满足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倾倒需求,即日起设立围头湾外倾倒区等4个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具体信息如下:
一、围头湾外倾倒区,是以118°33′23.60″E,24°22′11.40″N;118°35′17.35″E,24°23′41.12″N;118°34′36.47″E,24°24′20.77″N;118°32′48.70″E,24°22′38.50″N四点连线围成的区域,面积6.36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二、浙江大陈北部倾倒区,是以121°56′58.7″E,28°34′17.7″N为中心,半径1.0公里的圆形区域,面积3.14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三、天津南部倾倒区,是以118°7′56.80″E,38°40′8.67″N;118°12′5.21″E,38°40′8.67″N;118°12′5.21″E,38°38′32.38″N;118°7′56.80″E,38°38′57.52″N四点连线围成的海域,面积15.3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四、黄河口外远海倾倒区,是以119°22′30.559″E,38°9′16.0″N;119°24′33.728″E,38°9′13.635″N;119°24′31.717″E,38°8′8.795″N;119°22′28.577″E,38°8′11.159″N四点连线围成的海域,面积6.0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上述4个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使用期限暂定3年,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1月1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