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的请示》(中海油安〔2020〕254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XJ30-1-4(d)等49口井(井名见附件1)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WZ6-9-7(d)等21口井(井名见附件2)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1%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WC13-2-B18H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20年6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