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湛江分公司65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19〕7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WS16-1-12 (d)、WS16-1-13 (d)、WS16-8W-3(d)、WS22-4E-1(d)、WS22-9-5 (d)、WS22-9-6 (d)、WS28-4-1(d)、WZ5-2-3(d)、WZ6-12M-1(d)、WZ10-3S-2(d)、WZ11-1M-2(d)、WZ11-1M-3(d)、WZ11-1M-4(d)、WZ11-1W-3(d)、WZ11-1W-6(d)、WZ11-2E-20(d)、WZ11-2S-3(d)、WZ11-11-1(d)、WZ11-12-8(d)、WZ11-12E-2(d)、WZ12-1-9(d)、WZ12-9-2(d)、WZ12-9-3(d)、WZ12-10-3(d)、WZ16-2-1(d)等25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1%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同意你公司DF17-2-1、LD8-3-1、LD10-1-12(d)、LD10-2-2(d)、WC9-3S-2dSa、WC19-1N-5(d)、YL8-2-1(d)、DF1-1-P10H、DF1-1-P11H、DF1-1-P4H、DF1-1-P5H、DF1-1-A3H1、DF1-1-A5H1、WC19-1-A12H1、WZ6-8-A2H2、WZ6-8-A5H1、WZ12-2-B35、WZ12-2-B36、WZ12-2-B37、WZ12-2-B38H、WZ12-2-B39H、DF13-2-B1H、DF13-2-B2H、DF13-2-B3、DF13-2-B4H、DF13-2-B5、DF13-2-B6H、DF13-2-B7、DF13-2-B8、DF13-2-B9、DF13-2-B10、DF13-2-B11、DF13-2-B12、DF13-2-B13、DF13-2-B14H、DF13-2-B15H、DF13-2-B16H、DF13-2-B17、DF13-2-B18、DF13-2-B19等40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4月23日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