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26 字体:[ ]

 

国机采字[2005]32号

 关于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

    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保险。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自行选择,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应严格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定点保险公司不能承保的险种,由定点保险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二、定点保险公司

    本次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京内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附件1)及《中央国家机关京内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附件2)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06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保险费率及服务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46%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5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50%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50%。

    各单位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保险费率、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多方面因素(参见附件3:定点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情况一览表)。

    如有效期内定点保险公司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发生变化,按新的标准费率计收保费,但优惠比例不变。

    四、定点保险程序

    (一)投保(详见附件5: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车辆保险投保流程图)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其项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将上门办理承保手续。

    2、提供有效证明。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定点保险公司有异议,请与采购中心联系。

    3、提供投保车辆资料。为便于承保公司及时提醒各单位办理车险续保,在确定承保公司后,各单位应根据承保公司需要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4、办理投保手续。各单位可要求承保公司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并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无误后,方在投保单上签章确认。

    5、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在每月30日前(或各单位约定的其他时间)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保险验收单》(第一联:采购单位留存)(附件4)送达各单位。

    6、结算及报销。保费由各单位与承保公司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并在报销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车辆保险验收单》(第一联:采购单位留存)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7、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索赔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单位投诉表》(见附件6),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保险公司的相关情况,我们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上公布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等供查询,由于保险条款及费率数量过多,不随文件印发。如定点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4975、83083549

    传    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cgzx2@cgzx.ggj.gov.cn

 

 

 

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